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81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如,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雷学锋,男。 原审被告马玉山,男。 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亚军、原审被告雷学锋、原审被告马玉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庆如,被上诉人温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原审被告马玉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雷学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2月,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桐柏县中心商城A区工程发包给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雷学锋系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聘请的该项目负责人,被告马玉山是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将消音卷闸门工程承包给原告温亚军。2008年12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消音卷闸门工程款56000元,由被告雷学锋、马玉山和张顺锋共同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中心商城A区小消音卷闸门工程款共计伍万陆仟元整。欠款人雷学锋、马玉山、张顺锋2008.12.20”。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设立的桐柏县中心商城A区项目部达成的消音卷闸门工程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完该工程,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下余工程款,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未支付下余工程款,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被告雷学锋和马玉山系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代表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所欠原告的消音卷闸门工程款应该由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偿还。被告三亚公司辩称,原告应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及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所提供的消音卷闸门款,不符合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是双方约定协议的内容。被告雷学锋、马玉山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并没有约定给付时间,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追要,不存在超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因此被告三亚公司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三亚公司支付下欠消音卷闸门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消音卷闸门工程款56000元,并自201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雷学锋、马玉山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温亚军未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而未提供,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温亚军辩称:按相关规定,该商品不应开增值税发票,该产品是自己制作,有营业执照,该产品保修期一年。原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温亚军工程款56000元?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温亚军与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设立的桐柏县中心商城A区项目部达成的消音卷闸门工程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温亚军已按约定履行完该工程,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下余工程款,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未支付下余工程款,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雷学锋和马玉山系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其向被上诉人温亚军出具的欠条,系代表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所欠的消音卷闸门工程款应该由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偿还。上诉人三亚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应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的意见,因该产品已交付,已超过保质期,上诉人未提出异议,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是双方约定协议的内容。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干祥1 审判员 高 璐 审判员 张 继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