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吉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香荣,女。 上诉人侯吉生因与被上诉人刘春荣、侯山林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桥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吉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吉生的申请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吉生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侯吉审负担。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