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有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杰,男。 委托代理人陈永奇,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因与被上诉人任杰、原审被告南阳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延期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建七局的委托代理人崔有建、汤森、被上诉人任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奇、原审被告嘉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汤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本案争议标的物与另一案件牵连,合并审理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