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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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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杰、原审被告南阳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有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有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杰,男。

委托代理人陈永奇,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因与被上诉人任杰、原审被告南阳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延期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建七局的委托代理人崔有建、汤森、被上诉人任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奇、原审被告嘉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汤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本案争议标的物与另一案件牵连,合并审理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