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辉元,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军,男。 上诉人张栋、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彦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李路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