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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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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栋、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彦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辉元,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军,男。 上诉人张栋、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辉元,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军,男。

上诉人张栋、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彦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李路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