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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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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娅军、上诉人胡海阔、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娅军,男。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阔,男。 委托代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娅军,男。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阔,男。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段言彬,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文慧,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常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继阳,男。

委托代理人冉雪芬,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娅军、上诉人胡海阔、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裴继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