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二终字第01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天定,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原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文峰,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大星,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王宝玉,男。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南阳市辛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辛酉公司,下同。)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原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王宝玉借款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2000)宛龙经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后因原审被告王宝玉、辛酉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2)南民监字第124号民事裁定,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宛龙民再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辛酉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辛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天定、孙佳、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宋大星、原审被告王宝玉的委托代理人孙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再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退回上诉人南阳市辛酉水产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干祥1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 小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