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逵振江,男。 委托代理人高榜,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春羊因与被上诉人逵振江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春羊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永俊、被上诉人逵振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逵振江居住于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胜利路锦城苑小区4号楼2单元5楼东户。被告尹春羊在宛城区官庄镇油田设立鑫源水暖经营店,包括销售家用自来水、暖气设施、配件等服务。2011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销售欧鑫雅牌角阀、水龙头六个,并为其安装。2011年5月26日8时左右,原告与其妻子离家上班、外出办事,家中无人,当日21时左右原告与其妻子回家发现室内积水,查看后,发现厨房水池下边的由被告销售、安装的角阀阀芯断开,自来水从断开处外泄,且厨房地面未安装地漏等排水设施,致使厨房、居室、客厅积水过多,并导致积水渗入楼下,造成4楼对应住户王玉萍的房屋墙面、家具等被水浸泡损坏,该情形,原告请被告到现场进行查看,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该事故系为其销售、安装的角阀所致的《事故说明》,其后,被告为王玉萍的住室墙面、电源线路进行了部分维护。此后,王玉萍以逵振江为赔偿义务人向本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经本院审理,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逵振江向王玉萍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49606.46元,评估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56元。该判决生效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至2012年12月19日,原告逵振江实际共向王玉萍赔偿54000元,强制执行费690元,该案执行终结。2014年12月5日,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该角阀出具鉴定意见为:涉案阀门断裂与阀芯壁厚偏薄且材料存在大量条状游离铅组织缺陷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费共5000元,原被告各自垫付了其中的2500元。 原审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并安装在原告厨房的角阀在使用中断开,期间,原告又不在家中,泄出大量的自来水因地面无排水通道排出,发生原告室内积水,渗入下层住户损害了墙面、家具,该情形,原被告以书写确认意见、庭审陈述的方式予以认可;对于该角阀质量争议,原被告一致同意进行鉴定,其后,由相关鉴定机构作出存在质量缺陷后,被告一方面认可原告提供的送检角阀外壳与销售一致,另一方面又提出存在原告调换该角阀阀芯可能的异议,鉴于该角阀阀芯断裂后的第三天,被告已经确认系本人销售、安装的角阀,当时亦未作出保全该角阀芯的意思或行为,表明被告对其角阀芯断裂已不持异议,现被告以反言的方式提出异议,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对此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阀芯断裂的角阀系被告向原告销售,及该角阀存在质量缺陷予以确认。被告系该角阀的销售者,因原告使用其销售的存在质量缺陷的角阀导致财产损害后果,现原告请求由被告向其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在厨房等使用调控自来水设施时,为防止自来水不当外泄,也应根据用水量安装相应的地面排水通道等设施,本次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也与原告的厨房地面无排水设施存在一定的关系,故本院酌定由原告分担该次损失后果的20%比例。该损害后果,主要造成了对应下层住户王玉萍的墙面、家具损害,该损害后果已经本院另案裁判、并由原告予以赔偿终结,应列入本案的损害后果,根据本院在(2011)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由逵振江向王玉萍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49606.46元,评估费3000元,及5000元鉴定费损失共计为57606.46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另案受理费、强制执行费、逾期执行判决书的利息,因不属于该事故的当然损害后果,本院不予确认;前述费用57606.46元,按承担比例,被告负担46085.17元,原告自担11521.29元,扣减被告垫付的2500元鉴定费,应由被告向原告赔偿43585.17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尹春羊向原告逵振江赔偿财产损失43585.17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逵振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原告逵振江负担252元,被告尹春羊负担900元。 上诉人尹春羊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苏州华碧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原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被上诉人逵振江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苏州华碧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被上诉人逵振江在上诉人尹春羊经营的商店购买角阀,并由上诉人尹春羊安装,在使用过程中,因该角阀断裂造成漏水,给楼下邻居王玉萍房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该事实上诉人尹春羊亲自到现场进行确认,并给被上诉人逵振江出具了情况说明,应当予以认定。上诉人出售的角阀经苏州华碧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涉案阀门断裂与阀芯壁厚偏薄以及材料存在大量条状游离铅组织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上诉人尹春羊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当对被上诉人逵振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尹春羊承担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被上诉人逵振江在一审时将断裂角阀提交法庭并经上诉人确认,现以法院没有将角阀封存为由否认缺陷产品是其出售的产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上诉人尹春羊负担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