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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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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苗娟与被上诉人艾强、荆有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苗娟,女。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强,男。 委托代理人:郭钊,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苗娟,女。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强,男。

委托代理人:郭钊,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有志,男。

上诉人杨苗娟与被上诉人艾强、荆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艾强于2014年9月11日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欠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杨苗娟不服原判,于2015年7月14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苗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文、被上诉人艾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钊、被上诉人荆有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上诉人杨苗娟。

审判长  李新华

审判员  张 南

审判员  郭金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