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2338号 原告陈明蕊。 法定代表人付卫广,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审理陈明蕊诉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明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蕊撤回对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明蕊承担。 审判员 许凤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