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811号 原告栗爱勤,女,汉族,56岁。 委托代理人李悦,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四虎,男,汉族,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爱勤与被告王四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爱勤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栗爱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栗爱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爱勤负担。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