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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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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栗爱勤与被告王四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811号 原告栗爱勤,女,汉族,56岁。 委托代理人李悦,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四虎,男,汉族,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爱勤与被告王四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爱勤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811号

原告栗爱勤,女,汉族,56岁。

委托代理人李悦,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四虎,男,汉族,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爱勤与被告王四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爱勤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栗爱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栗爱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爱勤负担。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