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783号 被告郭玉玲,女,汉族,1961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张红九,男,汉族,1958年2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伟与被告郭玉玲、张红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伟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张志伟承担。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