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2222号 原告张园琼。 本院受理原告张园琼诉被告李文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园琼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园琼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文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园琼撤回对被告李文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园琼承担。 审判员 许凤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