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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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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特立诉被告田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661号 原告林特立。 被告田相森。 原告林特立诉被告田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特立到庭参加了诉讼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661号

原告特立

被告田相森。

原告特立被告田相森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特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相森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特立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田相森向原告林特立借款50000元整,并出具有借条,后向被告要回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相森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被告田相森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给原告出具证明份,内容为:“证明借林特立人民币伍万元整,以往打的条一律作废。以此证明条为准。(月利息2分五)特此证明。田相森2014.6.14”。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积极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相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林特立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特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田相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凤梅

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

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