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2089号 原告李风连,女,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安蓓蓓,女,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24号。 负责人鲁建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连与被告安蓓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连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风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风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李风连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杰 审 判 员 万俊华 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