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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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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6日生。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6日生。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春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