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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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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400-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400-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兰 晶

审判员  杨素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