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400-1号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兰 晶 审判员 杨素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