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186号 原告黄磊,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占彪、李孝阳,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负责人黄东阳,该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磊诉被告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黄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黄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磊撤回对被告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黄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磊负担。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兰 晶 审判员 杨素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