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46号 原告李顺根,男,汉族,1947年8月30日生。 被告田建军,40岁。 原告李顺根诉被告田建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顺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根撤回对被告田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顺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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