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13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彬、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昌建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漯河昌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昌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于胜华 审判员 杨素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