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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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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峰、邵新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05号 原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金,该公司顾问。 被告邵峰,男。 被告邵新忠,男。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05号

原告漯河市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金,该公司顾问。

被告邵峰,男。

被告邵新忠,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峰、邵新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