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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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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11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继刚,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11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继刚,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3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兰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