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11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继刚,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3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兰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