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525号 原告谢敏,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松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郜松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敏诉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敏申请撤回对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谢敏撤回对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谢敏负担。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杨素华 审判员 于 胜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