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237号 负责人董伟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明广,该公司员工。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7台电梯,合同总价224000元,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做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安装电梯等义务,现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但被告欠原告32600元安装工程款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工程款32600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22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向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被告漯河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登记。本院认为,漯河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登记,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兰 晶 审判员 杨素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