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2336号 原告李静。 法定代表人付卫广,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审理李静诉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对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静承担。 审判员 许凤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