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096号 原告漯河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红举,该公司经理。 被告漯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漯河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漯河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慧杰 审判员 刘 晓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