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941号 原告王霄娜。 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朋。 本院受理原告王霄娜诉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霄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霄娜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霄娜撤回对被告王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霄娜承担。 审判员 陈质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