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726号 委托代理人程霄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