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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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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保臣与被告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耀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755号 原告王保臣,男,48岁,汉族 被告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淑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张耀华,男,4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755号

原告王保臣,男,48岁,汉族

被告河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淑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张耀华,男,4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臣与被告河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耀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臣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保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保臣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