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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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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695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69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慧杰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刘贵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