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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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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被告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某。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亚奇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翟某某及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某。

原告胡某某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亚奇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翟国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2014年元月份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于2014年8月18日在郾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9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后不久被告便回到其娘家,之后,被告基本上都在其娘家生活2015年2月份走亲戚后,被告被其娘家哥嫂接走后直没有消息,打电话也不接。我去寻找,被告突然说离婚吧。我认为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经济上也造成了极度的困难。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9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原告胡某某的起诉,被告翟某某辩称:1、我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2、不同意返还彩礼,原告诉请大部分不是彩礼,而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当中,我已经怀有身孕,在双方发生矛盾的过程中流产,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8月18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2015年2月份,被告翟某某即回娘家居住。2015年6月30日,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翟某某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胡某某要求翟某某返还彩礼,其提交的清单合计为96246元,但原告仅主张90000元。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清单为结婚费用的总清单,并不是彩礼清单,清单中订婚礼金11000元认可,三金在原告家存放,对清单的其余记载记不清了。

被告称其婚前财产有:美的1.5匹挂机空调一台、爱奇艺牌40寸液晶电视一台、被子6双、被罩6条、四件套两套、陪嫁现金20000元,现金被原告拿走了,婚前财产仍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认可除现金以外的被告婚前财产,其表示除空调、电视以外的财产被告均已经拉走了。

被告称在婚后曾怀孕,后流产。但原告不认可被告曾怀孕及流产的事实,对被告提交的彩超检查单也不认可。

本院认为:

关于双方是否离婚。

原告胡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庭审中被告翟某某也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这是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并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对双方的主张均予以采信,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

被告婚前财产的处理。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婚前财产为:美的1.5匹挂机空调一台、爱奇艺牌40寸液晶电视一台、被子6双、被罩6条、四件套两套、陪嫁现金20000元。对被告所主张的婚前财产,原告认可除现金以外的被告婚前财产,但被子6双、被罩6条、四件套两套已经被被告拉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被告翟某某的婚前财产中现能够得到原告胡某某认可,在原告家存放的美的1.5匹挂机空调一台、爱奇艺牌40寸液晶电视一台仍归被告翟某某所有。被告主张的陪嫁现金2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也未得到原告的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作为原告为与被告结婚而向被告交付的彩礼,被告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四、被告返还彩礼的数额。

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主张的彩礼清单,依据原告提交的清单,属于彩礼范畴的应当为:订婚礼金11000元、结婚礼金50000、购买首饰支出17127元,合计为78127元。其余清单中的支出金额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本院不予认定为彩礼。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且被告主张曾流产,对于被告应当返还的彩礼,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

二、被告翟某某婚前财产美的1.5匹挂机空调一台、爱奇艺牌40寸液晶电视一台仍归被告翟某某所有。

三、被告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返还彩礼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亚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