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2339号 原告王葵玲。 本案在审理王葵玲诉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葵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葵玲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葵玲撤回对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葵玲承担。 审判员 许凤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