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809号 法定代表人闫宝平,该村村主任。 被告闫坤生,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大闫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闫坤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大闫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大闫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大闫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大闫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