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270号 原告李根池,男,1939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池、蔺莲花诉被告李树军、李军卫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池、蔺莲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池、蔺莲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根池、蔺莲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继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