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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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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根池、蔺莲花诉被告李树军、李军卫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270号 原告李根池,男,1939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蔺莲花,女,1944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 被告李树军,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李军卫,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270号

原告李根池,男,1939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莲花,女,1944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

被告李树军,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李军卫,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池、蔺莲花诉被告李树军、李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池、蔺莲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池、蔺莲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根池、蔺莲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继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