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452号 原告高云慧,女,1986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 被告庾明超,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慧诉被告庾明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慧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云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云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继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