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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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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云慧诉被告庾明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452号 原告高云慧,女,1986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 被告庾明超,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慧诉被告庾明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慧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452号

原告高云慧,女,1986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

被告庾明超,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慧诉被告庾明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慧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云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云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继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