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艳丽诉被告王艳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698号 原告金艳丽,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献。 被告王艳超,男,1987年7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艳丽诉被告王艳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艳丽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698号

原告艳丽,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献。

被告王艳超,男,1987年7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艳丽被告王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艳丽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艳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