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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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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峰、刘盘根、于国臣、孟志恒、孟金榜与齐秋英、高亚涛、高云娜、刘德安、高贵林、高红超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峰,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盘根,男,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国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峰,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盘根,男,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国臣,男,汉族,1961年12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志恒,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金榜,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以上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郜亚男,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秋英,女,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亚涛,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云娜,女,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博巍,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安,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贵林,男,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超,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高小峰、刘盘根、于国臣、孟志恒、孟金榜因与被上诉人齐秋英、高亚涛、高云娜、刘德安、高贵林、高红超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盘根、于国臣、孟志恒、孟金榜及其四人与高小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楚玉亮、郜亚男,被上诉人齐秋英、高亚涛、高云娜及其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红乔、何博巍,被上诉人刘德安、高贵林、高红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