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益科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丹秋,女,汉族。 上诉人高峰因与被上诉人杨平、何丹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峰的委托代理人芮光辉、被上诉人杨平的委托代理人安建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何丹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