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校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小菊,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彦群,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耐用,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慧兵,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小川,男,汉族。 以上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程霄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付宾,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全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孟校辉因与被上诉人林彦群、杨耐用、林慧兵、林小川、孟全兴,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校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梁小菊,被上诉人林彦群、杨耐用、林慧兵、林小川及其四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霄艺、林付宾,被上诉人孟全兴的委托代理人楚玉亮,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3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