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467号 原告武七祥,男,汉族,1952年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磊,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生。 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七祥与被告王晓磊、李学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七祥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七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七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武七祥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晓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刘贵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