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462号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赵某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10月23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赵某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谢新旗
助理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艳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