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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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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 原审被告高某,男。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

原审被告高某,男。

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赵某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10月23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赵某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谢新旗

助理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艳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