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265号
法定代表人贺纪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寨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自现,男。
原审原告张某,男。
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寨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李自现,原审原告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栋,被上诉人李某、禹州市寨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乙,原审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5元退回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信宏敏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