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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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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210-1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建业,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怡,男,汉族,1958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210-1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建业,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怡,男,汉族,1958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六一路14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杜汉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桂新,男,汉族,1968年1月1日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朱岭村朱玲前湾13-1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本院已冻结的被告银行存款1035131.65元划拨给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现(2015)魏七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5131.65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