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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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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宗璐诉被告庞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马宗璐,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庞志国,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宗璐诉被告庞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马宗璐,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庞志国,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宗璐诉被告庞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宗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为484元,由原告马宗璐负担。

审 判 长  李翰哲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