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马宗璐,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庞志国,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宗璐诉被告庞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宗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为484元,由原告马宗璐负担。 审 判 长 李翰哲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