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52年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清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某某,男,汉族,1952年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清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翰哲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