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杨梅荣,女,汉族,1946年6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徐永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亭,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荣诉被告许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梅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为2583元,由原告杨梅荣负担。 审 判 长 臧东亮 审 判 员 李翰哲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