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焦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魏某,男,1986年4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某在银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5000元现金和魏成文所有的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为豫GV1210)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冉屯北路支行的存款壹万伍仟叁佰壹拾捌元贰角叁分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贰万壹仟玖佰壹拾贰元陆角贰分(邮政账户:0303410526008525038、621098496000102960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政凯 审 判 员 刘定伟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毕孝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