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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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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2)滑城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卢某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笙权,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月I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2012)滑城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卢某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笙权,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月I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笙权,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俊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2009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而且随着了解的深入,原告发现被告脾气特别倔强,不易交往,很多事情无法与被告沟通,以至于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非但没有加深,反而越来越远。原告本希望维护这段不幸的婚姻,但被告却不珍惜,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因故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当年10月初,被告又领着其家人到原告娘家大吵大闹一阵。2012年春节本是增进感情的时刻,被告却从2011年10月至今未到原告娘家叫过一次。综上,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没有和好可能,为了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4、分割共同债务。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系再婚,曾经历失败的婚姻,原告与被告经慎重考虑才结婚,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并非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很好,虽有小摩擦,但无大的家庭矛盾。原告勤劳持家,被告在外打工,收入均由原告掌握,原告此次离婚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原告说被告到其家大吵大闹不是事实,而是被告及父母到原告家叫原告回家,原告非但不回,原告母亲还对被告进行辱骂。如原告坚决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将三金及首饰返还被告,原告结婚时的陪嫁物品都是被告出资,原告也拉回娘家,原告还拿走了被告10000多元钱,原告应予返还,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大的矛盾纠纷,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婚后双方无子女。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

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无大的矛盾和纠纷,夫妻感情未达

到破裂的地步,且被告要求和好的愿望迫切,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卢某某与被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昭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