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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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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1号。 负责人卢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1号。

负责人卢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昌市五一路南段40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禹州市神后镇东大街345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荣廷,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文峰路27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北京海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万里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财保险北京海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维云,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磊、张荣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3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