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1号。 负责人卢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南段40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禹州市神后镇东大街345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荣廷,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文峰路27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北京海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万里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财保险北京海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维云,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磊、张荣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3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