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泽奥诉杨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被告杨四安,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 原告张泽奥诉被告杨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改换,被告杨四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被告杨四安,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

原告张泽奥诉被告杨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改换,被告杨四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泽奥诉称,被告与原告父亲系熟人关系。2012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父亲提出借款购房,因都是多年朋友关系,不好拒绝,家父让原告设法筹借款项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借给了被告,并且出具借条,2014年10月1日,原告买汽车需用款,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就换了一下借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四安辩称,对该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四安于2014年10月1日向原告张泽奥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张泽奥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用于买房款如有纠纷由文峰法院管借款人:杨四安4105221969032477172014年10月1号”。被告杨四安至今未偿还原告该借款。庭审中查明,双方均同意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协议及收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泽奥与被告杨四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杨四安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因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故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四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泽奥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杨四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世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