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17号 原告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路(铁西路街道办事处楼上),组织机构代码:73129579-7。 法定代表人刘树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晶超,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利英,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会青,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会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麦英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